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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略)
附件二: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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