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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法发[2002]16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2-02-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构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我们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函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我署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你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执行。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略)
审计署
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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