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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夹江青衣江二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2002-02-04
 

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将我市夹江青衣江二桥列为收费项目的请示》(乐市交(2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S103线夹江青衣江二桥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359号文批复建设立项,主桥长770.44米,宽25米,引道长4200米,按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要求总投资控制在8690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3041.5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5648.5万元。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并与现夹峨路收费站合并收费,不增设新的收费站。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工程质量鉴定书、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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