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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残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综字[2002]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4 | 生效日期:2002-02-01 |
省残联,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残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残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残联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残联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残联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残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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