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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收费及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1]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01-11-26 |
省体育局:
你局《关于从事体育经营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费标准的请示》(黑体法字[2001]1号)收悉。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体育主管部门在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专门技能考核过程中,收取培训费和专业考核费。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省级专业考核和培训班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准;省以下举办专业考核和培训班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地行署、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省级收费标准是:
(一)培训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培训并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再另收《体育经营活动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二)专业考核费收费标准。对健身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体操及艺术体操、武术、跆拳道、球类、田径、棋牌及相近项目收费考核费,最高每人不得超过40元;对游泳、射击、保龄球、轮滑、卡丁车、滑冰、滑雪及相近项目收取考核费,最高每人不得超过7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再行核定。
二、上述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存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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