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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2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11-01-16 | 生效日期:2011-0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当年度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4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月16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
201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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