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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8 | 生效日期:2002-02-08 |
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漳州师范学院及瑞京新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申请报告》(漳价[2002]费字第00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漳州师范学院及瑞京新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漳州师范学院新学生公寓一号楼收费标准为每间(4人住)1080元/生、学年,新建瑞京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030元/生、学年。
本通知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漳州师范学院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考虑到师范院校学生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漳州师范学院应按《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留足够的普通学生宿舍供经济困难的学生住宿。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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