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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8 生效日期:2002-02-08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鉴于你们《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1]10号)所核定的学费已充分考虑了该校投资大等实际情况,为防止私立学校收费互相攀比,不宜再调高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该校的学费仍按榕价费字[2001]10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考虑到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属全封闭的学校,学校后勤保障等条 件好,成本费用高的实际情况,允许你们按照学生住宿和车辆接送实际成本费用适当理顺其住宿费和学生接送交通费标准。
  3、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社会公示制度,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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