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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政发[200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3 | 生效日期:2001-11-23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哈尔滨对外开放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广泛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本市市区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外籍人士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士。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也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可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也可租赁房屋。经本人申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来本市探亲或居住,由市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的子女,需在本市入托、入学的,可在其居住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服务。
第八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可在本市从事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第九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的外籍人士,在哈居留期间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就业权。
第十条在哈留学的外籍人士,可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也可租赁房屋,可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居住地点居住。
第三章
外籍专业人才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引外籍专业人才来哈交流讲学、学术研究和合作开发新产品,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机构应负责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国外跨国公司、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高级专业人才来哈工作的,在来哈时间确定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发出正式邀请,由市外事侨务部门向我驻外使领馆发出有关签证通知。
第十三条对来哈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专业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给予相应的物质待遇。国外院士,每位可提供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住房一套(使用权),安家费10万元人民币;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每位可提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住房一套(使用权),安家费3万元人民币;具有硕士学位,每位可提供使用面积80平方米住房一套(使用权),安家费2万元人民币。住房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外籍专业人才,安家费分别由市、区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在哈工作满5年的,可按哈市房屋改革办法购买房屋产权。
第十四条对外籍人士申报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经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受聘来哈外籍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专业人才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外籍院士,市政府每月给予1000元人民币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受聘来哈的外籍专业人才需多次出入境的,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出入境签证;受聘外籍专业人才需携配偶、子女来哈的,用人单位可同时向其配偶及子女发出邀请,并由市外事侨务部门发出签证通知;受聘外籍专业人才的子女需在哈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籍专业人才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市公办学校免费择校。
第十七条对临时来哈从事经贸活动的外籍人士,在规定停留期限内,因商务活动未结束,经申请可以多次办理停留延期,以确保其从事经贸活动所需时间。
第四章 外籍人士来哈投资办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外籍人士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资产参与投资,可按照成果价值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股权收益。
第十九条外籍人士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不限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二十条鼓励外籍人士利用BOT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厂、水厂、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外籍人士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公益型事业,以及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银行、保险、证券、典当等行业,需新建、改建房屋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跨国公司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和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在符合《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跨国公司设在本市的地区总部和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跨国公司设在本市的地区总部及其投资企业从外省市聘请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跨国公司设在本市的地区总部及其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其家属的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外事侨务、公安、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帮助。
第五章
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筹建外商公寓、外商俱乐部和国际学校,努力为外籍人士提供良好的居住、生活和子女教育环境。
第二十七条外籍人士来哈投资办企业,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凡属市确定的重大项目,要件齐备的,注册登记手续2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项目,企业法人5个工作日、分支机构3个工作日、简单变更1个工作日办结。对外籍人士申请签证,一律在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应随来随办。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到外企执行公务,应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执行。对外企进行的例行检查、收费等事项,应事先将其依据、内容及标准通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侵犯外籍人士的经济、民事及刑事案件,有关部门应依法从速处理;对涉及外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政府实施监督检查;对外籍人士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立案,从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海外华侨、海外留学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可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市所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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