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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2001-11-28
 

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并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中,以便更有效地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拒绝、拖延检查。
  通知指出,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不得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并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据实作出处理。
  据悉,近年来,审计署从科技进步和经济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审计工作中大力倡导和运用计算机技术,积极培训计算机审计人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目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正在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中逐步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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