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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浙江紧水滩等电站留成电量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助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办价格[2001]14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紧水滩等电站留成电量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助的请示》(浙政[2001]5号)批转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并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丽水市从紧水滩电站超发分成电量和补助电量政策所获得的平议电差价优惠消失,为保证丽水市的移民扶持资金来源,同意将紧水滩电站留成电量补偿改为货币补助。具体是:
  (一)超发分成电量补助资金,以1995年至1999年平均超发电量分成4584万千瓦时为依据,按丽水市当年实际超发分成电量和浙江省2000年平均趸售电价(不含基金及附加费,下同)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计算,从2001年起执行。
  (二)定额补助电量补助资金,按丽水市每年11200万千瓦时的补助电量指标和浙江省2000年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计算。自2001年起5年内每年递减20%,5年后停止执行。

  二、同意对建德市和桐庐县的新安江库区超发电量分成改为实行货币补助,以1995年至1999年平均超发电量分成2743万千瓦时为依据,按当年实际分成电量和浙江省2000年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电价之差计算,从2001年起执行。

  三、以上补助资金在浙江省现行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内平衡解决,不推动省电网销售电价,具体由你省物价局落实。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专项上交财政部,财政部专项拨付给有关地方。浙江省全面实施“竞价上网”后,补助资金政策另行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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