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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计报表封面格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会[2001]12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市国税各分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报表封面格式,进一步提高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适应会计电算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外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会计报表,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格式。
二、会计报表封面格式分为三种:
1.属上报财政部的年度决算、汇总报表,使用财政部规定的封面格式。
2.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报表,使用《广州市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封面格式(格式一)。
该格式包括封面和封二。其中,封二的“申报国税”和“申报地税”的内容,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修改、补充。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单位报表、合并报表,使用《广州市会计报表》的封面格式(格式二)。
三、印制标准会计凭证、账簿的企业(名单见附表),按上述格式一和格式二印制会计报表封面,由广州市财政局监制。经销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单位均可销售。
在广州会计电算化协会注册的会计软件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设定格式一和格式二的打印格式,报广州会计电算化协会备案后,交由用户自行打印。
四、会计报表封面为白底红字,规格为A3,采用100克以上的书写纸(打印可用复印纸、白底黑字)。
五、本通知规定的会计报表封面格式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库存的会计报表封面基本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至2002年底。
附件:(略)
1.广州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封面)
2.广州市会计报表(封面)
广州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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