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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1]4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2001-12-06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高教系统几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160号]悉。鉴于教育部每年都开展各种全国性统一考试,你厅及各高校承担组织代考点的考试具体事务工作,根据我区所设的代考点考生人数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向考生收取普通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考考试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校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考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六级:15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10元,教育厅留用2元,考试学校留3元;
  (二)四级:13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8元,教育厅留2元,考试学校留用3元;
  (三)三级:11元/生,其中上交国家考试办公室6元,教育厅留用2元,考试学校留3元;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考试费
  (一)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费:120元/生,其中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80元,教育厅留用15元,考试学校留25元;
  (二)专业综合水平考试费:150元/生,其中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100元,教育厅留用20元,考试学校留30元;
  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厅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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