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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教[2001]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8 | 生效日期:2001-11-28 |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能够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按项目规划完成,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形成完善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根据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广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现将《广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工程”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自治区级职责:负责开设自治区财政“工程”资金专户,按中央规定的比例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及时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经费划入自治区专户并尽快下拨项目地(市)专户。督促检查项目县配套资金落实和按规划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并定期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不按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和使用项目资金的,自治区有权停拨专款,直至取消项目。
(二)地(市)级职责:负责开设地(市)财政“工程”资金专户,及时将自治区下拨的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资金转拨到各项目县专户,并督促项目县按承诺数额落实配套资金,随时监控所属各项目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汇总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三)项目县职责:负责开设县财政、教育“工程”资金专户,按承诺数额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将配套资金划入财政“工程”资金专户,以保证各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使项目建设能顺利进行。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学样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实行追踪监控,确保各项目学校按规划、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建设。
二、“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工程”资金专户在总预算会计开设,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县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款,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地(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的“工程”资金专户,再由地(市)
直接拨付到项目县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的“工程”资金专户,视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对项目县的调度款。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做好资金调度相关账务处理。
(一)专户的设置
1.自治区、地(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财政“工程”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工商银行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代理银行。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地(市)、县财政局,都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工商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专户资金结算、划转、封闭运行的需要。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可由项目县财政局另行选择在其他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报地(市)财政局备案。
2.项目县分别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开设“工程”资金专户。项目县财政专户反映“工程”资金来源。中央专款、自治区配套、项目县配套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教育专户核算、反映“工程”资金支出情况。
“工程”结束后,财政、教育专户相应取消。
3.专户具体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教育局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
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财政、教育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结合财务大检查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把资金管好用好。
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自治区财政厅在“工程”建设年份按照年度“工程”规划和建设进度,分次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经费划入自治区专户并尽快下拨项目地(市)专户。
(二)地(市)财政局在自治区专款到达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下拨所属各项目县财政专户,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三)上级拨付的“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财政专户后,县财政部门必须在15日内,将承诺的“工程”配套资金转入“工程”专户,并根据工程规划、概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期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一)为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将每年应拨付的中央、自治区专款分批拨付,第一批拨款后,自治区危改办和地(市)财政、教育局要组织人员检查项目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没有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县,则督促其限期落实(期限为1个月)。对经再三督促仍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区财政将暂缓拨付下批乃至下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专款,直至其落实配套资金为止。
(二)各项目县要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特别是加强对基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的审计,保证“工程”专款专用,杜绝扣拨款、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发生,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未按规划完成“工程”
项目建设的县,将停拨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经费。对违反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制度。项目县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危改办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季度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适用于“工程”项目县。
七、各项目地市县可根据本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广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资金专户主要会计事项处理
一、财政专户
1.拨入“工程”资金(要求根据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上级专款――地方配套资金
2.拨出“工程”资金借:拨出专款贷:银行存款年终结帐时,将“拔出专款”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
3.专户利息收支专户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用专户利息支付“工程”管理费等:借: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除上述专户会计处理外,总预算会计还要作资金调度相关帐务处理。
二、项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收到县财政局拨来专款借:银行存款贷:拨入专款2.专户利息收支专户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用专户利息支付“工程”管理费等:借: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3.预付项目学校工程款时,按用途借:预付帐款――贷:银行存款4.项目完成验收,根据用途核销专款支出借:专款支出――贷:预付帐款――5.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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