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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1]2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7 | 生效日期:2001-11-27 |
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医疗保险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甘社保[2001]03号)收悉。关于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2000]13号)批准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医疗保险牌证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每证5元,由参保人交纳;
2、定点医疗机构(铜质)标牌工本费每个22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纸质)标牌工本费每个5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交纳;
4、定点零售药店(铜质)标牌工本费每个220元,由定点零售药店交纳。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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