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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平凉至华亭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1]2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2001-12-0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平凉至华亭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1]70号)悉。省道平凉至华亭公路改建工程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甘财综发[1999]83号文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目前平华公路基本完工,具备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费。汽车每吨每次6元(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每吨每次2元(12马力折合1吨);摩托车每车次2元。

  二、对于沿线频繁过往平华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月每吨18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75元;摩托车每车每月60元。

  三、本批复自2001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至该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你厅将该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贷款额度,还贷期限及车流量等重新核定。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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