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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库[2002]100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现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纪录,上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6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
  (3)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同城通存通兑。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
  (2)2000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
  (3)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专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内承销2002年凭证式国债,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为2亿元;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完善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3年内实现全行计算机联网;
  4.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核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专员不超过40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凭证式国债承销量达不到最低限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2年2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本机构概况,包括网点数量、计算机网络化状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0年度财务决定审计报告书和2001年资产负债表;
  4.2001年末凭证式国债持有余额;
  5.1999年以来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一份。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66062810、66062821
  传  真:66062805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  财政部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369  68552040
  传  真:68552371  68552034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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