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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天水至谗口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1]2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2001-12-0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天谗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1]67号)收悉。国道主干线天谗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2001]73号文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国道主干线天谗公路经省计委、建委批准,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按部颁汽车二级专用公路标准建设。天谗路全长193.114公里,工程总投资21.9127亿元,其中贷款17.21亿元。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日交付使用。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办法
  凡通过天谗路的各种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部队的军用车外,其它通过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和行驶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不足1吨按1吨计;吨位有小数,按四舍五入计收;客车按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1元计收。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2吨(含2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0.26元/吨公里计收;
  2、2吨-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0.21元/吨公里计收;
  3、5吨-10吨(含10吨)以内的车辆(客货车、拖挂车),按0.16元/吨公里计收;
  4、10吨以上车辆(客货车、拖挂车)按0.13元/吨公里计收。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天谗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每吨每月400元。

  三、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加强监测,注意收集有关数据,期满后由你厅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

  四、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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