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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316线江天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1]2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06 | 生效日期:2001-12-01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6线江天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1]68号)收悉。国道316线江洛镇至天水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甘财综[2001]63号文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国道316线江天路经省计委、省建委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批准,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该工程全长95.89公里,总投资433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40500万元。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日交付使用。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费。
1、小车:每车每通过一站收取通行费10元(含各种小卧车、吉普车、单排微型车);
2、大车每车每通过一站每吨每次收取通行费6元(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
3、摩托车每车每通过一站收取通行费5元;
4、拖拉机每车每通过一站每吨每次收取通行费3元(12马力折合1吨,不足1吨按1吨收取)。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江天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车辆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20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15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80元。
二、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期满后由你厅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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