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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服字5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2001-12-01
 

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机招综[2001]041号)收悉。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内、国际机电设备及其它货物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招标服务按中标金额分段计费,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7%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服务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收费根据委托服务项目的大小及复杂程度,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商定。

  四、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委托方商定。

  五、国家对招标代理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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