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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4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2 | 生效日期:2002-01-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39号)和《关于申请核定计算机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92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闽价[2001]费字456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核定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
经省人事部门批准有资质的培训基地,接受委托对下级或非直属单位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按以下标准收费:
1、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每期培训2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期;每期培训3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350元/人、期;每期培训9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期。
2、更新知识培训、专业业务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费。每三年一周期,共计126课时,每一周期内最高收费共计252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1、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72课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180元。
2、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42学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84元。
3、教师进修学院(校)对农村中小教师进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的,其收费标准要从严从低核定。
4、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的,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1200元/人、年;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900元/人、年;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00元/人、年;培训时间达不到一年的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三、计算机培训收费标准:
公务员培训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有单独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其中需要上机操作的,按每人每课时3元收取。
培训班每期人数不足30人的,收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
以上培训达不到规定课时(学时)的,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以上培训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执收单位为经省人事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培训基地(附件1、2),凡要开班的培训基地,必须持有省或市人事部门的委托书,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中必须注明培训的课时或学时和收费标准,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收费与本复函有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附件:1、福建省省、市、县公务员培训基地名单(略)
2、福建省省、市、县继续教育基地名单(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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