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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交通事故侦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5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03 | 生效日期:2001-12-03 |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请示》(榕财综[2001]1439号)悉,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惩处肇事者,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征收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114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交通事故侦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侦破费的收费标准:
(一)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含五区八县(市),下同),并在福州地区范围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起;
(二)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州地区以外福建省境内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起;
(三)交通肇事和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需要到福建省以外的地区查缉侦破的,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收取的收费标准为10000元/起。
二、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逃逸的案件情节适当下浮。
三、侦破费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1年12月3日到2003年12月3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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