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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文物保养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0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市文物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对你局收取文物保养费规定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单位在利用文物拍摄电视、电影时,文物单位可收取适当的文物保养费(编码144001),具体收费标准与拍摄单位协商制定。
二、请你局及所属单位持本通知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90]第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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