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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0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你委管理职能的调整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精神,现将你委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清运垃圾(编码112001)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编码112002001);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编码112001002);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编码112001003);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编码112001004);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委自定。

  四、收取垃圾清运费后,不得再收取消纳场管理费。

  五、请该处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2]第4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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