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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力三轮车客货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0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市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区县人力客货运三轮车管理部门收取的人力三轮客货运管理费(编码152009001)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经批准从事客货运业务的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征收的客货运管理费按营业额的15%征收。
二、各区、县人力三轮车客货运管理部门持本通知到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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