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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0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市经委: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现将你委和区县经委收取的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项目(编码104004)及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区(县)经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市、区(县)经委须持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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