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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9 | 生效日期:2002-02-09 |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文件核定的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文管[2001]5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的通知》(皖价行费字[2000]122号)规定,取消了我省所有涉及娱乐场所的文化市场管理等项收费,对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文化市场新增管理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涉及到有关娱乐场所收费项目已予取消,现不得再收费,除此之外,其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二、接本文后,请督促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延期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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