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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9 | 生效日期:2002-02-09 |
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的函》(皖外经贸机电字[200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机电产口办证收取工本费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和计司收费函[1996]30号规定,同意我省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套40元(含登记表、附表及批件、手续费),用于向国家购买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产品证明等证书,以及办证设备维护、更新和发证等开支。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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