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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9 | 生效日期:2002-02-09 |
省编办: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标准的函》(皖编办[2000]104号)悉。鉴于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的通知》(财综[2001]1034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编制部门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备案)公告时,向被公告单位收取公告费收费标准为:
1、在《安徽日报》刊登省直事业单位一类公告(公告内容为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每单位每次300元;刊登二类公告(公告内容为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宗旨、活动范围等),每单位每次400元。二类公告应由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2、在市级党报刊登市直事业单位一类公告,每单位每次80-150元;刊登二类公告,每单位每次150--250元。
3、在县级党报刊登市县级事业单位一类公告,每单位每次50--80元;刊登二类公告,每单位每次超过80--100元。
省对市、县(市)核定的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的收费标准限额,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减轻登记机关负担,不得相互攀比。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核定。其中,省会合肥市以省直事业单位公告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核定具体执行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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