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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养犬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综[2001]1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2002-01-01
 

漳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芗城区申请立项收取养犬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的请示》(漳政[2001]83号)收悉。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申请收取养犬登记费及其年度审验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对在芗城区范围内经按规定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养犬登记费及其年度审验费。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登记费在限养区内最高每犬在3000元以内,在一般限养区内最高每犬在1000元以内;年度审验费在限养区内最高每犬在600元以内,在一般限养区内最高每犬在300元以内,暂由你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收费执收部门为养犬限养区内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纳入预算内)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该项收费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

  四、今后,各设区的市市区需要收取养犬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的,可根据上述规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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