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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办发[2002]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3-01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指定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校外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
三、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确定并下达后,由市校外联、市财政局与项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定项目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责任。
四、中央划拨和返还我市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和业主单位自筹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保证青少年活动场所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
五、青少年活动场所项目基建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预算和工程进度给予拨付。项目业主应按市校外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向市校外联、市财政局报送经过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市校外联、市财政局审查后拨付。新建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六、地方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的,其大中型设备由市校外联与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后配发;设备维修及零星设备购置资金由项目单位编制明细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七、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向市校外联、市财政局报送附有工程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文件的项目实施报告书,市校外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审计验收。
八、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完工后,由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校外联、市财政局应选择部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九、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项目完工后,由市校外联统一制作并配发“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标志铜牌。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保证青少年活动场所项目的建筑物、设施、设备专门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并提请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府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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