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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市政委[2002]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2002-02-26
 

市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主城区市政(城管、建委)部门: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我市主城区灯饰工程建设工作,让重庆夜景更亮、更美,展示重庆新的形象,改善重庆的发展环境,使其真正成为我市的三大旅游品牌之一,充分利用好重庆夜景这一重要资源,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市电力公司、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工程用电优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灯饰工程用电优惠范围:主城区城市中心地带的桥梁、港口、码头、车站、广场、公园、游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主干道两旁、窗口繁华地区的高层、标致性建筑物、超高层楼房和行道树,长江、嘉陵江沿江堡坎、护坡、囤船、餐饮娱乐船等设置的非商业性灯饰(包括霓虹灯)。具体项目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重庆市主城区夜景灯饰建设任务书》和竣工审核表为准。

  二、灯饰用电安装专用电表,电表由电力部门安装,免收供配电贴费。

  三、灯饰用电电价享受居民生活照明低谷电价。

重庆市电力公司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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