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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1]26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2-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树立资产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就资产公司债券和再贷款付息问题重申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以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下同),依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再贷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计算并向有关银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利息,再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若有剩余则归还债券本金和再贷款。
三、资产公司当季现金净收入若不足以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资产公司计为应付利息,相关银行计为应收利息。
财政部
20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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