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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国家碘盐基金征收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办企[2001]107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从2001年起延长3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根据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将2001年度国家碘盐基金征收计划通知如下: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1年度国家碘盐基金征收计划是 万元。请财政部驻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盐业公司(盐务局)做好国家碘盐基金征收缴库工作。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国家碘盐基金,要抓紧清欠,以保证食盐加碘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件:2001年度国家碘盐基金征收计划(略)
财政部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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