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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更生、杨仕珍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罚字[2002]4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更生、杨仕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更生、杨仕珍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行为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电公司)199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发现1998年川电公司下属非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费用203.05万元未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造成川电公司虚增利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川电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川电公司1997年度配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中,也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未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川电公司披露,其1997年投入配股资金2401万元用于CUBIC低压组合式开关柜中西部“双加”技改工程。经查,该项目实际投入约为1704万元,其余的697万元在技改项目完工后被川电公司用于其他投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更生、杨仕珍对此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
  (二)对陈更生、杨仕珍处以警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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