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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房]字[2001]4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0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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