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统计违法案件审核、备案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和区、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法规处是市和区、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机构,负责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审核、备案和督察,根据需要依职权调阅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的案卷,依法纠正执法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其他不合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是指:
  (一)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案情复杂、较难认定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给予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统计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案件;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违法案件;
  (五)提起统计行政复议的统计违法案件;
  (六)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统计违法案件;
  (七)法规处或者法规科认为的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第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后做出:
  (一)一般统计违法案件,由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队长审核把关,报主管局长审批。
  处罚金额2至3万元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由执法队队内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规处或者法规科审核,法规处或者法规科审核同意后发回执法队,由执法队报主管局长审批。
  处罚金额3万元以上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由法规处或者法规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执行。
  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二)、第(三)、第(四)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由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队内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规处或者法规科审核,法规处或者法规科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法规处或者法规科认为应当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法规处或者法规科对报审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就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是否依法履行程序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额度明显不当,程序违法情形之一的,要求执法队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六条 市统计局法规处对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在立案后和结案后的十日内分别填报《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表》,并向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区、县执法队同时向区、县法规科备案。
  (二)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的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向法规处或者法规科书面说明情况。
  (三)区、县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市和区、县统计执法检查队的执法检查情况,向市统计局法规处报告;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由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局
2001年12月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