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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计发[2001]5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0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各区县街道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12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城改办字〔2000〕2号),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应随着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市政府规定,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0元调整到285元。我市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从2001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即每人每月增加5元。
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此项支出应由区县财政负担。请各区县有关部门做好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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