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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印发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3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做好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及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布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市国税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2000]224号)、《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01]109号以及199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编“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度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期末余额,必须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变动。
各单位传送数据及年报表报送时间为2002年1月10日。
二、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27号)、《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等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修订的,现下发给你们。
2002年月报上报时间仍为月后4日。除“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报表上报时间可顺延,4日(8月)适逢星期日可5日上报外,其它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一律不顺延。考虑2002年报表变化较大,为便于基层布置、调整、消化,特将2002年元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9日。
附件:1.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略)
2.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略)
3.2002年新增、变动报表表式(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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