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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二[2001]24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经设立中方帐户,并单独开户、单独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中方帐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未设立中方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划入反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科目,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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