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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原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威、张锦蓉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稽查字[2002]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2-0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刘威、张锦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其1996年至1998年间虚假陈述,分别虚增公司利润316.27万元、359.81万元、203.05万元,三年累计虚增利润879.13万元。
原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刘威、张锦蓉在分别对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6、199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务尽责,未能指出上述问题,并在该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签字。刘威、张锦蓉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刘威、张锦蓉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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