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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发[2002]1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2-02-28 | 生效日期:2002-02-28 |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200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经研究,2002年在部分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的公司;
(二)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公司。
二、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专业水准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对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比较熟悉。
三、如何执行补充审计业务
(一)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首发、增发和配股的A股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审计后出具的报告作为法定审计报告。同时还应聘请一家具备补充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如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的,应对其差异影响额作出说明,并向社会披露。
(二)执行补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审计业务。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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