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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对云南省计委关于提请重新审定我省价格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综[200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3-01 |
省计委:
你委《关于提请重新审定我省价格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价格部门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费”收费项目。
二、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我省价格部门在对执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岗位合格证时,收取《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岗位合格证》工本费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培训费(含考核费)。收费标准分别按每本合格证5元、每人每课时培训费2元(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收取。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岗位合格证》工本费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培训费(含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上两项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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