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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呼市国税综字[2001]2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3 | 生效日期:2001-12-13 |
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1]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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