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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统[2001]2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2-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加强全国统计评价工作信息交流,推动统计评价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统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以下称“信息交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为做好统评信息交流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统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各地区要在本地区内建立畅通的工作信息采集、上报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交流;要在加大工作组织力度的同时,切实做好对工作经验、工作成果的总结;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有效方法和工作建议,以推动全国统计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要及早落实“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信息交流制度”对统评工作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组织方式、通讯员的主要职责以及信息稿件的编辑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早研究明确工作职责、落买相关工作任务。
三、关于统评工作信息通讯员的确定。各地区要按照“信息交流制度”中明确的统评工作信息通讯员的确定及其主要职责规定,及早确定本地区的“通讯员”,并将通讯员姓名、联络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于2001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四、关于工作信息交流的方式。各地区上报的相关工作信息,必须在稿件上注明稿件来源、内部编号、通讯员及审核领导姓名,并将信息稿件以文本格式发至财政部信息、网司内电子信箱或传真上报。
信箱地址:综合处/统计评价司 MOF/CN@MOF
传真号码: 010-68552422
五、其他有关事项请与统计评价司综合处联系。
电话:010-68552838或68552424
联系人:刘绍娓、徐赫
附件:统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开展统计评价工作需要,加强全国以及各地区间统计评价工作信息交流,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国统计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评工作信息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在统计评价工作中的各种动态情况和信息。
二、建立统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沟通情况、加强经验交流、如实反映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三、统评工作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统计评价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评价各项工作的布置、落实和进展情况以及主要工作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组织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工作中45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四、统评工作信息交流的工作组织。为保证统评工作信息内容的丰富、时间的及时和编写的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统计评价工作机构要设立专职“通讯员”,及时向统计评价司上报相关信息;中央部门(企业集团)以及其他专题性的信息采集、编辑工作由统计评价司内相关职责处室确定的“联络员”完成;统计评价司综合处负责地方统评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辑工作。
五、全国统评工作信息通报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为加强全国统评工作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统计评价司将及时编印《统评通讯》,印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并将其作为反映全国财政(国资)统计评价系统工作动态情况的综合性信息窗口。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快递。通报财政部关于统计评价等各项工作政策、规定;介绍各地区人民政府或财政厅、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统计评价有关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领导批示。传达财政部领导、各地区人民政府领导和财政厅领导、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对统计评价等相关工作做出的批示和讲话精神;
(三)工作要求。传递财政部关于做好统计评价等工作的要求;介绍各地区。各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
(四)情况通报。反映全国统计评价工作从计划、部署、动员到落实、执行、收尾、总结等各阶段的重要工作情况;
(五)经验交流。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在统计评价工作中创造和总结出的关于做好组织协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存在问题、扩大工作成果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
(六)调查研究。反映财政部及各地区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情况及调研成果;
(七)问题探讨。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在统计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探讨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的方法;
(八)成果展示。报告统计评价各阶段以及整体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六、统评工作信息通讯员的确定及其主要职责。各地区要指定专职的统评工作信息通讯员及时向统计评价司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通讯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统计评价司备案;通讯员要熟悉统计评价各项业务及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写作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本级和所属地区统计评价各种工作信息;
(二)负责对各种信息进行筛选、核实和编辑;
(三)负责将有关领导审定的信息稿件及时报送;
(四)负责有关信息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建档;
(五)与统计评价司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建立并保持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
七、统评工作信息稿件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在有关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过程中,要按照以下要求对上报的信息稿件进行把关。
(一)时效性。各地区所上报、交流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原则上应在一周内上报,最迟不应超过二周,每个地区至少两个月要上报一次统评工作信息;
(二)简洁性。各地区要对所上报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精练(除领导批示等必须保持原貌以外),其他信息原则上以每条500字以内为宜;
(三)真实性。各地区应对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报前要做好相关信息来源的核实工作,尚未实施的工作和正式印发的文件必须汪明;
(四)程序性。各地区上报的工作信息必须在稿件上注明信息来源、内部编号、通讯员姓名和审批领导姓名;
(五)完整性。各地区上报的工作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结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和丢失相关主要内容。
八、统评工作信息稿件的报送方式。为保证工作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各地区的统评工作信息稿件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统计评价司。
九、对统评工作信息交流组织情况的考核。统计评价司将对各地区的信息供稿数量、质量和采用数量进行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通报,年终在此基础上评选“年度优秀通讯员”。
十、本制度从2001年1月起执行。
财政部
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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