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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国税函[2002]第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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