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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5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5 生效日期:2001-12-20
 

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2001]693号)收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482号)文试行到期,根据试行期收费情况,同意你厅下属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单位自愿委托劳动人事综合服务费两项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一、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费:3元/份。

  二、单位自愿委托劳动人事综合服务费:40元/人?月。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1年12月20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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