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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1]3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6 生效日期:2002-01-01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123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0元调整为每证2元。

  二、中央财政在每年核定公安部预算时,已安排了印制和发放边境通行证所需费用,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的费用,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核发边境通行证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按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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