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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房[2002]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6 | 生效日期:2002-02-26 |
各市、区发展(经济)计划局、黄岛区财贸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房产管理处、物业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停止对个人购买商品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取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已收取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的,应张榜公布其收支帐目情况,结余部分仍需专户储存,发生维修行为时,可提取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结余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应按《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业主支付差额部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青岛市普通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分维修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1998]1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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