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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2002-01-01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增值电信业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移动电话机销售或维修业务收取服务成本费用的请示》(辽通信管[2001]28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增值电信等业务收费项目的批复》(辽财综字[2001]796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0元;
  2、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80元;
  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每个标志牌50元;
  4、移动电话机销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80元;
  5、移动电话机维修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80元。

  二、你局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省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到2003年12月31日废止,到期如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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